这里应该分两点来回答:
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他在诉讼中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而有自己独立的主张;他参加诉讼,是将本诉讼的原告、被告作为其参加诉讼的被告,自己居于参加诉讼的原告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起的参加诉讼,应与本诉讼合并审理,并合一判决。
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不能对本诉讼的诉讼请求进行处分,具体表现为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也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有权申请或应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质证等,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他有权提出上诉。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