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的笑

在一天忙碌之后,来此小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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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诉法的几点问题

A
apple_ap
2001-03-01 01:24
1、某当事人离开原住所地已超过一年,但是居无定所,也无经常居住地,该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如果必须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而非侵权行为地等等其他来确定)
2、当事人在收到法院支付令后十五日内已清偿债务,法院是否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或是认为督促程序自行终结?
3、被告人死亡的,有遗产,但是无继承人或是承担义务人,法院是否应终结诉讼?
夏
夏竹
2001-03-01 23:07
问题1 回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属居无定所的,按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夏
夏竹
2001-03-01 23:18
问题2 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192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法院支付令后十五日内已偿清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当事人在收到法院支付令后十五日内已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行使督促程序,支付令继续有效,直至偿清为止。

注意:这里有“已偿清债务”和“已清偿债务”的区分,不可混肴。
夏
夏竹
2001-03-01 23:32
问题3 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5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死亡,有遗产可执行而又无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如遗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按照比例分配。剩余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财产归属部分的规定,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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