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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城市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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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11 18: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第九城市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婚姻法及本婚姻关系只在第九城市内有效,男女双方所建立的是第九城市内的虚拟婚姻,与现实社会婚姻无关。
第三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四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并入狱一周以上。禁止重婚。禁止同性间申请结婚或冒充异性与他人结婚。禁止同一人注册两个九城的帐号,自己和自己结婚。
第五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六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条 当男女两方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结婚:
(一)双方均是第九城市的注册居民;
(二)双方在九城的性别不同;
(三)双方目前均是单身(包括未婚的和已经离异的);
(四)结婚双方(或其中一方)的九城帐户里有充足的人民币足以支付其结婚的费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同性别的;
(三)自己与自己的大米结婚。
第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九城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并依照一定的结婚程序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条 登记结婚后,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届时夫妻双方的家中将会增开一条通道。结婚双方个人信息将显示婚姻状况为“已婚”,同时显示配偶昵称。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一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种植、钓鱼、建筑……)、工作(记者……)、学习(知识问答)和社会活动(论坛、聊天室……)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的财产,目前在婚后仍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各自处理,一方无需为对方承担债务。
第十六条 夫妻有互相扶持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十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其个人信息将显示为“离异”。
第十八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考察。
(一) 从提出之日起三天为考察期;
(二) 如果另一方在三天内仍不同意离婚,提出一方在三日后可再次提出离婚申请;
(三) 如果一方已连续提出离婚申请三次,另一方即使仍不同意离婚,离婚仍自动生效;
(四) 提出离婚的一方可中途撤消申请。
第十九条 若夫妻双方正在抚养孩子(抚养系统推出后),双方不得离婚。当夫妻双方所养的孩子已经成人离开后,方可申请离婚。
第二十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处进行复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离婚后,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的虚拟货币将减去原有基础的5%,另一方的虚拟货币将减去原有基础的1%。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正式离婚后,两人卧室和客厅里的共同信息(包括婚礼的页面及配偶客厅的链接)将自动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者,依实际情况,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二十四条 本法中不完善的地方将会不断作补充修订或由九城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法自2001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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