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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伟的死亡以及烈士称号

O
OMEGA
2001-05-18 22:58
不想多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王伟下落不明刚刚14天,就被宣布死亡,海军是不是太急了点。根据法律,王伟两年以内,如果他的尸体没有找到,而且不能确定他在哪里,那么他就是自然人,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包括名誉权。

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土: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疾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提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
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无论哪一条,都要确定“死亡”“杀害”“牺牲”,而这14天的下落不明就被海军领导逾越民法关于宣告死亡的条款而定义成“确以牺牲”,是不是太草率一点。

万一王伟还活着呢?我真的很希望他还活着。因为从他战友的叙述中,真的没有理由死的。
Yeah!
I’m stupid.
But I konw what friend is.
Fly With Me......
G
gaoga
2001-05-2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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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rrgnbn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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