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正宗风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中国工人的遭遇
安尼塔.陈
一、引言
中国的快速经济发展正为全世界所瞩目,被称之为“最新的亚洲奇迹”。有
人还预言,到21世纪中国经济将居世界经济之首。然而,他们通常都忽略了这样
一个事实:千千万万的普通人民,其中主要是工人和农民们,并没有从这种经济
繁荣中获益。问题不仅仅限于工人们得不到他们应有的份额,更严重的是,越来
越多的工人连最基本的劳动权利都没有保障,1995年上半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劳动法也形同空文。
有关中国的人权的著述基本上都没有提及劳动权利。即使在偶尔提到的时候,
标准的提法也是"劳动权利与人权"--其言下之意是劳动权利并不属于人权的范
畴。本文将用实证说明,劳动权利也是一种人权。必须制定更为严格的劳动标准
来保障这些权利。在阅读下述有关中国工人的遭遇的描述时,请不要忘记中国只
不过是工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众多国家中的一个--而且中国并不是最糟糕的。
本文是以过去5年里笔者研究中国的工业关系时所积累的资料为基础写成的。
这项研究包括大量浏览中文资料,每年到中国走访工厂,对几十名政府官员、工
厂经理和工人进行正式和非正式的访谈, 以及在1996年对中国5个城市50家工厂
中的1531名职工进行的问卷调查。
二、劳动权没有保障的中国工人
笔者在研究中发现,成千上万非国有企业的工人是劳动权被践踏的主要受害
者。他们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农村,即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所谓“民工”。这
部分工人的总数约有1亿4千4百万, 相当于城市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人的人
数之和。他们构成了中国新兴的劳动力市场中的流动劳动大军。正是他们,常常
被誉之为中国经济成功的奠基石。下面是1995年二十多名工人联名写给官方工会
报纸的一封信:
编辑同志:
我们是广东省肇杰鞋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随意克扣员工工资、扣压押金、
无端打骂侮辱我们。
肇杰鞋业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公司派人到四川、河南和湖南等偏僻农村招
工,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也是他们的招工对象。
我们这些外乡人到这里后,方知上当。现实与招工说的不一样,想走已不能,
因为押金和暂住证都不退, 务工的工资也不发。这家鞋厂养着100多名保安,还
设巡逻队,员工想逃插翅难飞。想走的唯一办法是说服主管批准辞职。一个河南
籍员工要辞职,但主管不同意,他翻墙跳出去逃走,被火车轧死了。就是这样,
每年仍约有千名员工宁肯不要押金和工资,以及被扣下的暂住证,也要离开这里。
打骂体罚员工是家常便饭。罚员工站在凳子上示众、晒太阳、面墙思过、立马步
等。 员工们常要从早上7点干到深夜12点,许多人积劳成疾。员工平时不准出厂
门,出厂须有主管的签字,工作时喝口水都难得到恩准。
广东肇庆市肇杰鞋业公司杨双齐、李晓华等20余人(签名)
《工人日报》在征得广东省政府同意后刊登了这封信。随后由省劳动局和官
方工会联合进行的调查证实信中所写均是事实。
本文引用这封信是因为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的三资企业中劳动权被违反的状
况。需要注意的是,在乡村企业和私人企业中,最近几年甚至在国营企业中都不
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违反劳动权的现象。
1、民工的权利没有保障
如信中所述,在中国城市中工作的农民工就象其他国家的外籍工人一样被打
入另册。他们与城市居民的地位相差悬殊。中国的户口制度严格限制人口从农村
向城市流动。当地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社会福利和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的服
务,都与农民工无缘。他们不能在城市拥有房产,不能带家属到城市来,甚至连
在城市居住的权利都没有。他们是当地居民歧视和看不起的对象。当城市不再需
要他们的劳动力的时候,他们随时可能被赶回原籍。
农民要离开家乡到外地去打工必须先得到地方当局的批准。到城市后又得向
当地派出所申请暂住证。如果找到了一份工作,他们必须和雇主签定合同并上报
当地劳动部门审批。警察会定期突击检查民工的暂住证。他们随时可能受骚扰、
羞辱和虐待,被关进收容所然后被遣送回原籍。因此,暂住证就象前南非种族隔
离制度下的通行证一样,对民工们非常重要。这些民工大多住在拥挤的工厂宿舍
或简易宿舍里,在动荡不安和受剥削中暂度时日。中国的这种对民工的歧视与种
族毫无关系,但是这些为了给所谓“自由”劳动力市场提供廉价劳动力而采取的
控制机制、这种制度所基于的经济逻辑,以及民工们所受到的欺辱和歧视,都与
种族隔离制度不无相似之处。
2、人身奴役与强制劳动
中国的户口制度为人身奴役和强制劳动提供了温床。肇杰鞋业公司的职工在
信中所描述的情形就是一个例子。在中国的这种“新种族隔离制度”下,民工要
获得工作许可必须先交一笔钱。如果民工交不起这笔钱,工厂可以替工人代交,
结果使得民工就象签订了卖身契一样。同时,由于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雇主
可以随意规定雇佣条件,并要求工人付一笔相当于其半个月到一个月工资的钱作
为“押金”从而使工人的奴役地位更难摆脱。如果该工人被解雇,或未经许可而
辞职,他将损失这笔押金。在有些地方,厂方干脆每月从工人工资中扣一定比例
的金额,说是到年底再发给他们。结果,虽然有些工厂的工作环境及其恶劣,但
工人们为了不损失押金和工厂拖欠的工资或奖金,不得不继续在这种恶劣环境中
工作。在有些地方,例如肇杰公司,工人的暂住证和身份证必须交由厂方代为保
管,这样未经厂方同意他们便无法辞职回家或另找工作,甚至平时上街也可能因
为警察检查身份证而遇到麻烦。
这种“新种族隔离制度”把所有的不平等待遇加之于工人身上。只要工人被
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所束缚,厂方就可以确保职工人数的稳定。所有这些都明显地
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的第四条:“任何人都不得受奴役或被迫作苦役”。在
《废除奴役制补充决议》 第一条第a款中又进一步阐述了这一原则。该条款认为
利用债务束缚强迫人劳作类似于奴隶制度和奴役行为。禁止强制劳动或奴役也是
世贸组织谈判的社会条款中的核心标准之一。国际上对中国的强制劳动现象的批
评通常指的是犯人和劳改犯的强制劳动,但是中国的户口制度实际上也造成了人
身奴役的后果。
3、难以维持生存的低工资
无可否认,确定一个国际上通用的”公平“的工资标准是很难的,因为各国
的发展程度和物价水平相差悬殊。事实上,正因为这一原因有人反对在世贸组织
谈判的社会条款中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在没有一个全球性的标准的情况下,我们
怎么判断中国工人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工资?这里我们只使用中国自己的最低
工资标准。这一标准是中国各地按照当地情况和物价水平由地方政府制定出来的。
在过去的一些年里,中国政府在城市地区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在《劳
动法》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强制性的。在1997年,深圳、北京和上海每周工作
44小时的最低工资分别为420元(54美元)、290元(36美元)和315元(39美元)。
这一标准总的来说比越南1997年的最低工资标准(45美元)还要低,而中国的物
价水平比越南要高得多。
尽管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很低,厂方仍然千方百计地试图把工人的工资
压得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例如,据广东省工会的一项调查,在被访谈的工人中,
35%的人回答说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如果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有32%的工人
的工资水平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工资单上的每月工资看起来都高于最
低工资标准,其实这多半是靠长时间的加班加点挣来的。每天加班2、3个小时,
每月只有1、2天休息时间,对这些工人来说几乎是家常便饭。福建省莆田市工会
的官员曾颇为自豪地告诉笔者,1996年他们经过与外商(主要是台商)谈判为工
人争到每月休息2天的权利, 但这实际上连《劳动法》的要求都没达到,因为劳
动法规定每星期必须至少休息1天。 能够按正常的工资水平或稍高的工资水平拿
到加班工资,对工人来说已经是很幸运的了,在有些地方,工人加班根本没有加
班工资。甚至在许多第一流的台资、港资和南韩投资的工厂中,工人的工资也高
不了多少。 笔者曾走访过广东省东莞市的一家模范台资鞋厂。该厂有约40000名
职工, 生产阿迪达斯、耐克和蓝宝等名牌运动鞋。工人的平均工资为每月600-
700元人民币, 差不多是当地最低工资(350元)的2倍。但是为了拿到这份看起
来很“高”的工资,工人们每月必须加班约80小时(尽管《劳动法》规定加班时
间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按照法定的加班工资标准进行计算,这些工
人的平均工资实际上也不过刚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在这些地方,工人不仅没有
享受公平工资的权利,甚至连休息权都被剥夺。
根据在中国进行的研究和对印尼、越南等其他亚洲国家的类似研究,最低工
资显然是这些国家的政府用以在维持劳动者的生存的同时亦向国际劳动力市场廉
价倾销本国劳动力而确定的最低劳动力价格。不幸的是,这一价格常常成为国际
投资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而且,只要有可能,他们甚至连这一价格都不愿支
付。
这些工厂的工资制度都有严格的扣工资、扣奖金和罚款的规定。许多工厂公
然违反国家劳动法规随意制定本厂的规章制度。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就要罚款。
不仅迟到、旷工(甚至包括因病误工)和工作中的失误要罚款,甚至一些与生产
无直接关系的行为,如上班时谈笑、下班后到处闲逛、忘记关灯或宿舍不整洁等,
都可能导致罚款。结果,工人每个月挣的工资,经过东罚西扣,拿到手时可能已
经是所剩无几了。这种罚款制度使得工人们成天处于提心吊胆之中。有些工厂没
有详细的工资单,工人们连自己究竟该拿多少工资都要象做猜奖游戏一样去猜。
很多工厂还采用所谓的“秘密工资”制,规定不得向其他工人透露自己的工资水
平,否则也要罚款。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不让工人的不满蔓延,以防止出现集体抗
议行动。
4、恐吓、体罚和限制人身自由
虽然象肇杰鞋业公司那样雇佣100多个保安来监督2700个职工是一个比较极
端的例子,但工厂雇佣保安在中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工厂雇佣的保安是由专门
的保安公司提供的。这些保安公司通常都与警察和武警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事实
上有些保安人员本身就是警察,他们上班时是警察,下班后就到工厂当保安。这
些保安通常随身携带着电警棍和手拷。这种工厂内部雇佣保安人员的做法对于恐
吓和控制工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甚至官方的《北京周报》在一篇文章中也
承认,有些地方在处理工潮时过度使用警察力量:“问题是公安部门出于自己的
考虑,只要有一点风吹草动就派警察去处理,结果使得劳资关系更加紧张”。
除了雇佣保安进行恐吓之外,有些工厂还进一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来限制
职工的人身自由,例如限制工人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有家工厂甚至规定一天上
厕所超过2次者罚款60元,比工人2天的工资还要多)。许多工厂规定不许结婚,
不许“谈恋爱”,当然更不允许怀孕。
工人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轻则扣工资、罚款,重则受体罚。体罚和限制人
身自由的情况在台商和南韩投资的企业中(与中方管理企业相比)更为常见。这
为笔者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50家鞋厂中1530名工人的问卷所证实。例如,在台商
和港商企业工作的工人中,有81%回答说上厕所要受限制,70%的人回答说上厕
所需要管理人员同意,但在中方管理企业中则没有发现这种情形。该问卷的另一
个发现是,所有企业都存在程度不同的体罚现象,但在来自亚洲的外资企业中体
罚现象更为严重。这类企业中有30%的工人在问卷中回答说有体罚现象发生。这
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经常进行体罚的工厂都是由台商管理的。
在所有这些违反劳动权的现象中,最严重的是忽视职业卫生与安全。中国和
香港的报刊对此已有大量报道,如缺乏安全保障、矿井事故率高、工厂失火、爆
炸,设备老旧不安全,工伤致残事故,接触有毒物质没有防护措施和补偿等。笔
者在研究鞋厂时发现,制鞋业普遍在通风不良的车间里使用有毒的胶水,而工人
们竟连手套和面罩都没有戴。
成千上万的农民工为了挣钱养家糊口而纷纷涌向城市,为城市劳动力市场提
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工机器。正如肇杰鞋业公司的民工们一样,他们可以拼命加班
加点直到人类身体的极限。这种“新种族隔离制度”的作用,就是要在有工人逃
离最不堪忍受的工作环境时,仍然有大批的新鲜劳动力补充进来。因为胶水有毒,
中国的国营鞋厂一直给刷胶的工人每天不到10美分的“营养费”。在非国营企业,
刷胶工人连这点可伶的营养费都没有。而且,厂方也没有试图去改善车间的通风
条件,只是在工人的中毒症状变得明显之前给他们换个岗位。
同样可怕的是一些工厂的极高的工伤致残率。在宁波的一家工厂,一年之内
有30个工人失去了手指、手或手臂。这家工厂甚至还开出了一份“价格”表:死
亡或失去双手的,赔偿人民币15000元;大拇指人民币3000元;小指750元。在厦
门的一家只有600职工的刀具厂, 4年中竟有142人工伤致残。所有这些事实无可
辩驳地说明,我们必须把劳动权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来加以捍卫。
(原载: 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 The case of
Chinese w 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 in Human Rights Quarterly,20
(1998),pp. 88 6-904.原文的第二部分从略。文章其余部分,为保持原貌,没有
作任何改动。)
原载[中国与世界]